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09
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司法适用之反思——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
为发挥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解决纠纷之自律性、协作性的价值理念,学理上普遍将其作为司法适用的前置程序规范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形成体系化互动.但司法实践的运用未对学理期待予以积极回应,需要对再交涉义务的学理定位重新作出解答.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再交涉义务能作为实现优化当事人地位、创造新的价值以及降低成本等诸多经济功效的制度性担保工具,但受制于再交涉行为特有的博弈属性以及再交涉结构固有的不均衡因子,再交涉义务无法抑制机会主义行动风险的产生以及矫正再交涉地位的落差.原理上通过联动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可治愈其适用上的弊端,但考虑到法官信息偏差之现实困境,其无法对再交涉的过程与内容作出有效的法律评价.《民法典》视域下唯有对再交涉义务祛司法适用之限缩解释,将其纯化为倡导性规范,切断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的适用关联,限制法官介入再交涉过程之法律评价,始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有效完成当事人利益之公平分配的司法任务.
再交涉义务、法经济学、再交涉行为、信息偏差
DF522(民法)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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