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留了已为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在诉讼中免证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范存在性质解读不一、主体识别不清和客体界限不明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粗疏的法律条文难以指引司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未能顾及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价值目标、程序构造、事实认定标准与实体法拘束程度上的差异,免证制度体系内的失序等方面.为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将预裁事实效力明确归为证明效而非拘束效,在法官认为明显违背真实时得依心证排除.证明效作用的主体要件应为法律明确规定的限于后诉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形,其客体要件则应限于经当事人证明或仲裁庭查明的原始事实.由此,异议当事人可以依该事实在仲裁中的认定方式来排除证明效.
仲裁裁决效力;免证事实;证明力
DF713(诉讼法)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020135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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