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配置
作为步入共享经济发展时代的产物,网约车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法律在应对网约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分配原则规定上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专车"模式与"快车"模式作为主要的网约车经营模式,基于"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认定标准,网约车平台公司已成为真正的交通运输服务提供商(即机动车保有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管理中具有较为充分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审查司机营运资质,培训、提升司机营运能力,异常情形快速发现、处置.对应"专车"模式、"快车"模式,可将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新型劳动关系.因网约车司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平台公司均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机追偿.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侵害乘客(消费者)权益,平台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的实质是"按份责任+补充保障".
网约车;交通事故;平台公司;民事责任
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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