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
学者们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和本质属性的解读可以归纳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混合说三种类型.从文义解释、目的 解释、我国国家性质的要求以及"司法公信力"一词的渊源等角度考虑,采用主观说较为妥当.司法公信力的主观属性决定了主观指标在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司法公信力评估应当全部采用或者主要采用主观指标.司法公信力评估并不排斥客观指标的应用,但要把握好主次关系,防止客观指标的滥用和误用.基于司法公信力的主观属性,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目的 是了解"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不信",而不是"司法工作好不好",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多元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
司法公信力;主观属性;主观指标;客观指标;司法评估
DF8(司法制度)
上海社会科学院重大系列课题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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