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药品管理秩序或者其与公众健康、生命权益的简单组合,而只能是用药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益.该罪的犯罪类型也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范畴的准抽象危险犯.在该罪的司法适用方面,重点是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在认定逻辑上,首先要明确其构成要件中的四种违法行为类型,其次是从涉案药品本身的安全性角度,对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做出合理的判断.同时,在该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不同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类型,以所应判处的责任刑高低为标准来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法益;犯罪类型;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责任刑
DF62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68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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