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法立场与分析方法
违法相对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的矛盾不可调和,试图对法秩序统一原理做出变通理解的观点,无论是"目的 统一论"还是"法律效果论"都难以证成,但现有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厘清和重述.刑法和民法的关系不是对立、互斥的关系,而是补充、承接的关系.刑法学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民法问题的讨论,既不能对民法理论照单全收,也不能完全抛弃民法理论的概念和术语体系.在贯彻落实法秩序统一性的过程中,不应采用"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这一公式,而应将重点放在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上."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分析框架,既适用于刑法与行政法规范关系的理解,也适用于刑法与民法规范关系的把握.在刑民交叉领域,这一理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前置法为依托,对罪质进行合宪性实质解释;二是以谦抑性为指向,对罪状和罪量进行合比例理解适用.
刑民交叉;法秩序统一性;违法相对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DF61(刑法)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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