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交易的立法倾斜性
深化推动数据的"要素级别"流通和利用,难点在于数据交易立法是否可行,它涉及数据权属界定、数据资产定位、隐私保护体系等元问题.以促进为主兼及规制,基于这一倾斜性视角,数据交易立法被建立在"不完全契约"的理论基础上,就可以从数据权益、行为控制、个人数据与信息分离等方面,寻找到数据交易问题在立法上的共识.在此基础上,立法对数据流通利用的驱动模式不是简单的直接数据交易,而是先行探索数据授权经营模式.其中,公共数据的授权经营应当采取原则免费、例外收费的做法,保留政府获得必要的数据处理工作成本报酬的权力.此外,交易中的数据安全立法条款必不可少,但可以采取合规附条件的责任豁免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交易目标的实现.
数据交易;数据立法;授权经营;数字化城市治理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院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体系化研究项目ZGFYZDKT202117-03
2022-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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