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主义在自首制度中的实践变迁
在帝制时代"家国一体"的结构下,家族价值内含于法律之中.近代以来,受西法东渐的影响,自首制度中所考量的家庭因素逐渐被排除出现代法理,其作用的社会结构基础从"个人—家族—国家"转为"个人—国家"的直接关联.但是,回溯自首制度的实践历史,家庭结构和家价值则表现出连续稳定的有效性,其作用并未因制度的变迁而被取消.尽管清末法制变革及民初的刑法理论都反对家族主义,但据民国初年的档案显示,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仍在刑事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及至今日,在"劝首""送首"等具体情形中,司法解释亦将家庭成员对犯罪者自首的辅助行为纳入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系以影响量刑,继续发挥犯罪者亲属在案件解决方面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实践出发,重新思考罪责自负与家庭秩序在刑法考量中的矛盾与平衡.
自首;罪责自负;家族主义;个人主义
DF613(刑法)
202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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