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与习惯法合一论——以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为视角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作为法源之一的"习惯",究竟是习惯法还是作为事实的习惯,长期以来学界各执一词,由于事关司法裁决依据之确定,意义重大,需展开讨论.在商事法领域中,借助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的关系厘定,更有利于看清习惯与习惯法的异同.从法律渊源概念的视角,可得出"商事习惯法"不存在的结论,借助商事惯例"二阶性"的分析,可看出商事惯例因具有规范品格而难以从商事习惯中分离.商事习惯与商事惯例、商事习惯法的双重合一论,为习惯的法源性地位提供了新的思考维度,并有助于统一商事习惯在司法中的法律适用.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与习惯法合一论解读,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习惯"一词在法教义学上的精确解读.
商事习惯;商事习惯法;商事惯例;法律渊源;合一论
DF51(民法)
本文系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4
202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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