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国内顶层设计和国际外在压力下的刑事立法反应,也是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局面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改变了我国长期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模式,这相应地给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特别表现在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主观认识、共犯认定等若干基本问题.为了提升打击洗钱罪的司法效果,并且结合刑事立法目的 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对于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适用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洗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需要划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区别认定;同时,以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本犯的通谋内容为标准,来解决共犯的认定问题.
洗钱罪;自洗钱;数罪并罚;共犯;主观认识
DF623(刑法)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2
202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