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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的公示对抗问题

引用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保理合同下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公示对抗规则,其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领域的公示对抗,不能通过公信力说得到解释,而展现其特殊性.对于该条的适用,须准确把握"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规范内涵.就该条的法律效果,"取得应收账款"内涵过窄,应对其扩张解释.并且,该条没有区分第二受让人为善意或恶意而异其规则.对于债务人而言,《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构成特别规定,通知而非登记是对其发生效力的要件.《民法典》第768条可类推适用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但应收账款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则应排除在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之外.《民法典》第768条可成为金钱债权多重让与下决定权利优先序位的一般规则,对于非金钱债权尤其是特定物债权应排除其适用.

《民法典》第768条;保理合同;债权让与;公示对抗;第三人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2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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