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研究
个人私密信息是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交集,既受隐私权保护也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和处理须获权利人明确同意等严格保护规则.随着数字化治理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力有不逮.我国《民法典》施行中"法法衔接"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恰是个人私密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契机.宜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政府信息中的个人私密信息保护制度:确立包含个人私密信息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原则,列举规定个人私密信息可予公开范围,裁量公开程序中保障第三人参与权,确立不同的征求意见程序以区分保护个人私密信息与普通信息.
个人私密信息;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
DF3(行政法)
202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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