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权的多维视角
在数据驱动的时代,欧盟始终强调信息自决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权利,也非常重视数据主权问题,但这种宪法性规范不能在私人主体之间的纠纷中强制执行.中国主要从民法以及行政举措的视角来加强对隐私、信息安全及人格利益的综合保护.关于"数据保护权"的中国法律规范主要在公民个人、集体以及企业之间强制执行,但很少针对政府.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创设"数据财产权",我国《数据安全法》却承认数据市场,试图通过对数据进行评价和共享的程序对数据财产权进行债权式的保护.完善数据财产权的实体规范,进而将之提升至基本权利的高度、强调数字人权的保障,是一项很重要并具有迫切性的立法课题."数据公平使用"的立法原则在个人权利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以及数据利润共享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一旦关于数据保护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宪法框架得以确立,数字经济立法的空间将可能适当拓展.在这里,中国可以与欧盟相向而行、互相借鉴.新时代宪法秩序变迁的方向就是建立和健全技术的分权制衡机制,确立新型的"数字化监察权".
信息自决;隐私与自由;数据保护权;数据交易;数据财产权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2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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