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标"行为及其私法评价
作为法律评价对象的"合标"行为,应根据标准的体系及标准之间的关系,构建"合标"行为的认定规则.在私法体系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合标"行为的评价存在差异:在合同法中,"合标"即合法;在侵权法上,"合标"并不必然合法.这种差异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不同功能和宗旨所导致的.在侵权法领域,对"合标"行为的评价也存在差异:基于侵权法的权利保护宗旨,"合标"不一定合法,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等场合,"合标"行为也可以获得合法性的评价.这一差异的原因不在法的功能和宗旨层面上,而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合标"即合法作为侵权法评价的特殊规则,应以有特别法规定为必要.
标准;"合标"行为;私法;法律评价
DF4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19年度项目"标准的私法效力研究"项目编号:19BFX117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