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发展:从过程证据到结果证据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存在争议,之前法律以限制其证据资格为主要立法思路,包括主要将之作为过程证据、作为"备用证据"用于证明取证程序合法,不随案移送,限制辩护人查阅、复制.学界对其能否作为结果证据也存在较大争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所突破,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结果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扩展为用于证明实体事实,但规则较为模糊,缺乏配套制度.事实上,从保密需要、避免偏见、影响侦查效能、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都无法证成同步录音录像不具有结果证据的资格.限制同步录音录像结果证据的资格,会导致辩护权受到实质性损害,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充分发挥抑制非法讯问、发现事实真相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标部分落空.未来的改革应当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结果证据的资格,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保障辩护人有效查阅、复制,倒逼讯问程序规范化.
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
DF73(诉讼法)
本文系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2021年招标项目"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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