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中数字货币的规范体系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数字货币区分为法定数字货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就是目前试点的数字人民币,其性质为以数据为载体的现金.相反,非法定数字货币欠缺法偿性和强制受领力,根据技术的不同,可以分为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传统数字货币(Q币为代表)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货币(比特币为代表).前者的法律性质为债权,后者的法律性质是绝对性财产权.而在货币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数字货币能否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货币物权法规则,取决于是否发生混合.在货币之债规则的适用方面,不论是何种数字货币,在交易中均起到部分货币的作用,数字人民币原则上得适用货币之债的规则;非法定数字货币则必须在个案中考虑类推适用货币之债的可能.
数字货币;区块链;货币之债;占有即所有;履行不能
DF522(民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商法視野中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研究";并受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资助
2021-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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