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开发票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危险构造及其判断
虚开发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罪量要素,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形式化认定使得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之处.虚开发票罪的构成特征决定了其具体危险犯的属性,"情节严重"正是具体危险的规范提示.以具体危险犯的架构作为解释"情节严重"的基本路径,为虚开发票罪适用范围的教义学限定提供了可能.虚开发票行为是否产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应当以一般人所可能认识的事实以及行为人所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作为基础,站在行为时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进行判断.此外,应当以结果未发生的偶然性作为具体危险存在与否的基础性条件,判断虚开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程度.
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具体危险犯、危险性、结果未发生的偶然性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陕西省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项目
2021-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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