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作品类型外新型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研究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断中,功能性原则应成为新的门槛,独创性须以"显著改变"为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属性的新型创作物,必须先通过技术中立与类比考量尽量将其纳入既有作品类型;对于无法归入法定类型的新型表达,则将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暂时保护,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新的作品类型.
新型作品、可版权性、功能性原则、作品类型
DF523.1(民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3030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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