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
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地方补充性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立法权限、合法性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55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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