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对野生动物的立法完善不仅是尊重动物伦理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深层次地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展现.野生动物的刑事法律规制并未采用全面保护的立场,这一保护的有限性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需要审慎辨析刑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此次修正案的条文设置进行教义分析,合理把握具体要件的内涵与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防范以保护之名而随意逾越刑法边界.
野生动物、公共卫生、食用目的、刑法规制
DF626(刑法)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项目;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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