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规制目的的预设与生成
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存在扩张适用的倾向,被认为是“口袋罪”,对其司法适用有必要进行限缩.传统限缩方法是采取等价解释,但无法对该罪的规制目的予以合理解释.立法者在创制该规范之际并无明确的目的预设,且可能希望该罪的规范保护范围通过自发方式在司法中生成.在整体法秩序发展之中,基于经济、法治等外部系统的变化,非法经营罪除了要保障行政许可制度之外,还应越来越关注对市场调整方式的现实保障.行业性的合规制度作为市场调整的方式,将成为判断非法经营罪的根据.
规制目的、等价解释、秩序生成原理、合规性管制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3
202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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