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盗窃的客观构造
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共享“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其解释论不能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这是形塑其客观构造的前提.套用占有理论的解释论忽视了利益变动与有体物转移的区别,具有片面性.立足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的共性,结合财产性利益的特质,利益盗窃的客观构造应为“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打破权利人控制—取得财产性利益”.这一构造既契合盗窃罪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也未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由于利益变动的抽象性,须通过行为要素互补等精细化解释,确保利益盗窃客观构造的明确性.“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对利益盗窃的成立必不可少;“打破权利人控制”包括了转移、消灭、设定义务三种行为方式;“取得”的认定应注意素材的“同一性”与“同质性”之别,并强调终局性要求.
利益盗窃、取得罪、转移、消灭、设定义务
DF625(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产保护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41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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