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为了限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范围,防止该罪演变成新的“口袋罪”,应该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扰乱的次数至少是四次;“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是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行政拘留以后,仍然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扰乱进而导致的后果,包括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法教义学、刑法的补充性、多次犯
DF626(刑法)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9B08114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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