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路径选择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上诉机制改革、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
DF964(国际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项目编号:18VHJ015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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