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之辨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的认识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围来说,从行为作出结果出发判断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从而界定行为属性的做法,既是循环论证,也是受案范围容易与原告资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从构成要件出发判断行为属性,“实际影响权利义务”是一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后的当然结果.就原告资格来说,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侵害,遵从行为不法的逻辑,受案范围满足即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行为事实效果侵害,遵从结果不法的逻辑,原告资格判断需要另行从损害结果出发归责行为违法性.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纠缠形成的牵连性阶段体系表明,应当探索在终局行为前阶段构建定分止争制度.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实际影响权利义务
DF74(诉讼法)
本文系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行政法权利理论审视;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切入点”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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