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实践中,各家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对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系统构建,这需要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数据共享不同阶段承担的不同角色,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予以明确,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各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制.
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
DF433(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SFB3026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