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殊化与融贯性: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规范内涵论
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是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研究的两类主要视域,但文化事业视域中的相关价值与规范交互性研究往往为学界所忽略.在我国最基本的文化服务事项尚未实现充分平权供给的前提下,该类研究更显其现实意义.有必要在我国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所依托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生系统变革的背景下,从价值目标与权益事项这两个方面来尝试解构文化事业视域中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规范内涵,以提供必要的原理原则层面的概念指引.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供给方而凸显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个殊化价值目标,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的服务是义务非营利性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的服务则是激励非营利性的.在此基础上,基于非营利性价值目标所蕴含的社会效益最大化考量,从文化参与权益、文化成果分享权益和文化平等权益这三个方面,来厘清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融贯性权益事项.
文化事业、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价值目标、权益事项
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项目“法治思维引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革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3批特别资助项目站中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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