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欺诈交易刑民界限的法教义学分析
对价欺诈交易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交付相当代价欺骗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对价欺诈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商业自治权在厘定对价欺诈交易的民刑界限时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导向性作用.作为刑事犯罪的对价欺诈交易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客观损失以及交易的物品因不具有商业价值而遭受的损失,但应排除边际损失.对价欺诈交易中“欺诈”的刑事处罚范围,因对价之存在需要从性质、对象以及价值判断上进行限制,同时要加以体系性限缩.对行为人归责,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尽谨慎义务.被害人之谨慎义务应采取折中说.认定刑事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采取结果性非法占有目的,特殊情形下可采取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
对价欺诈交易、法益、财产损失、欺诈、非法占有目的
DF625(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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