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嬗变逻辑与进化路径
我国《公司法》尚未认可公司市场退出的多项改革,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瑕疵经营公司缺乏包容度,仅设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机制的单一性规定,需要进行体系性再造.公司市场退出的丰富实践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规定形成对比,强化公司市场退出立法,整合与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够维系债权人利益的整体保护水平.重申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确公司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本意,是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关键.登记机关应尊重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自治权,由“前端严审”转向“后端惩治”,以信用机制约束滞留市场的公司,发挥商事资质确认的功能.我国《公司法》应当成为法庭外与法庭内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简易注销制度应扩大调整对象,强制退出制度不应成为依职权注销制度,可在适用前提、期间和结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市场退出、破产、简易注销、强制退出、休眠制度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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