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一种解释论的观点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公司法体系、封闭公司、公开公司、法律解释、法律适用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8BFX127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