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撤销权、债的保全、形成之诉、执行力、代位权
DF525(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作用研究"项目编号:19CFX058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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