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监督法律制度建构:正当性、属性及其边界
同业监督克服了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有着独特作用,这是建构产品质量同业监督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法确立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元监督体系.无论是从宪法渊源看还是从法律渊源看,我国并未明确肯定同业监督,亦未明确禁止同业监督,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同业监督权不属于国家公权,亦不属于企业私权,而是属于社会性权利.同业监督权极易被滥用并异化为商业诋毁手段,从而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我国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明确同业监督的合法性,通过修改我国《产品质量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建同业监督规范体系.
产品质量、同业监督、信息不对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合法权益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项目"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与司法考量研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专项课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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