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备案审查结果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也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的法规嗣后无效,被要求修改或废止的司法解释自议案通过之日起停止施行.此种规定与理论界的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式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则取消了有关溯及力的内容.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涉及法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多种法益,需要对这些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的法益进行综合的衡量.在我国,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以专门且更高级别的文件规定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对立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实行备案审查决定上的无差别适用.与此同时,应在衡量法益的基础上赋予"撤销"和"废止"相同的效果,并对基于无效规范所作的司法裁判及其他行为进行效力区分,还应当在比较规范性文件与其所违反的上位法的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基础上决定溯及力的起点.
备案审查、溯及力、撤销、无效、法益
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相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中国实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理论研究";上海市哲社规划中青班专项课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和范围研究"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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