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卖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属性及限制——以合同被撤销为切入点
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典、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善意第三人
DF525(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 141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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