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本及其公布
法律文本是通过文字表达立法者意图的产物,是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秩序的直接甚至惟一的依据.文本的基本要求是惟一性以及文字的清晰和严谨.在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文本中的错误,可以根据立法过程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修订、解释和修改.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法律文本及其公布的规定比较简单,需要针对文本形成和公布的不同的阶段加以明确和完善.其内容包括:第一,在国家主席签署前,法律文本应当由立法机关自行撤回勘误处理或修改后按表决文本重新表决处理;第二,在国家主席签署以后,法律文本仅仅涉及一般性的文字的勘误由立法机关通过勘误程序进行修改,涉及对法条意思修改的则需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第三,媒体公布必须要等权威机关签署公布后才能发布;第四,法律的标准文本公布后,还没有实施的,应当根据法律修改的程序进行.
法律文本、标准文本、公布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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