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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范结构与罪名功能——基于案例与比较法的反思

引用
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法考察和域外法阐释,可以发现,其核心涵义指向侵犯数据机密性的情形和侵犯数据可用性的情形.其原因是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规范结构导致该罪成为口袋罪:在罪名上,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章节的罪名产生交叉重合;在保护的利益上,不仅涵摄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所保护的法益,而且溢出整个刑法典,保护信息的时代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他权益日益频繁地受到侵害.面对这种庞杂的规范结构,需要进行网络时代罪情、刑法基本原则的权衡考量,达致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合理性.新的罪名标签"非法获取数据致损罪",适应了双层社会虚实同构的态势、数据和利益在双层空间不断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是在刑法规范中嵌入网络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有助于系统完善网络风险的治理格局.

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罪名、数据利益、标签效应

DF626(刑法)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治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开放的刑法边界研究";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数据刑法的规范结构与罪名功能"

2021-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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