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我国并未规定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而不同类型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不同.根据行政法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可以分为合同权利和行政优益权,不应承认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解除行政协议,并通过事前规范和事后审查的方式降低优先适用合同权利的风险,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明确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以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具体规则,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合同权利、行政优益权
DF74(诉讼法)
本丈系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56
2021-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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