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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权:质疑回应、规范解释与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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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确立了违约方的申请司法终止权,严格适用该条款,不会使债务人不当获利、激励债务人恶意违约,也不会不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终止,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存续仍存在正当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应终止合同.对债权人主张代偿请求权、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或主张继续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等情形,不应依照债务人申请终止合同;债权人应承担价金风险或对该条第1款除外情形的发生具有可归责性时,不应依照债权人申请终止合同.此处的司法终止,应参照情势变更的程序.针对金钱债务或其他无法通过该条款解决的合同僵局,可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899条、第1022条的参照适用、个别类推乃至整体类推处理.裁判者应注重实质评价,充分进行利益衡量,谨慎进行价值判断,避免裁判的武断和方法论的不诚实.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重大事由终止、类推适用

DF525(民法)

2021-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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