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搁浅与重启——以我国《民法典》颁行为契机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创立的制度,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该制度.此种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被搁置,存在制度内在原因与外在条件的不利因素.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前办理预告登记现实需求不大.预告登记要求双方合意客观上缩减了买受人预告登记的机会.网签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功能重叠,抵消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需求.司法裁判不承认预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效力使预抵押登记失去价值与意义.创新制度在实践中被搁浅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借鉴时的拼接与适用时法理观念的冲突造成争议与同案不同判.破解预告登记制度的障碍在于对预抵押登记性质与效力的重新认识.应明确预抵押登记的本登记性质与预抵押登记的抵押效力,让制度回归其设计的本原.重启预告登记制度应扩大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机关对凡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均可纳入预告登记的范围,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协议亦可包括在内;实行网签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并轨,以预告登记替代备案登记.
民法典、物权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搁浅、预抵押登记、效力
DF521(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BFX102
2021-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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