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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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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也被扩充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也使得保证与并存债务加入的区分显得至关重要,存疑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保证方式、债务加入、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人追偿权、抗辩权

DF525(民法)

本丈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3

2021-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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