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民法教义学解释进路
自动驾驶技术具有的智能性、安全性、风险性特征导致其交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责任边界模糊等困局.在民法教义学维度,其关键问题不只是在于如何应对责任真空,更为重要的是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与衡量多方利益.基于自动驾驶系统的弱人工智能属性,民法应将其"工具化".在可允许风险论视角下,生产者不应承担智能系统风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自动驾驶的汽车保有人承担该责任时,应当区分高度自动驾驶与一般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可参照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自动驾驶区分情形适用现行法.
自动驾驶、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DF529(民法)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5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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