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
在我国法上,结合《民法典》规范解释与"抖音案"判决思路,比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适用应采"双清单模型"即先满足"开放情形清单"再满足"开放评估清单",两者皆满足方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开放情形清单"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36条,其次适用第999条,再按第1023条转致适用第1020条,其中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与私权益"目的标准的非穷尽列举."开放评估清单"应先考虑"抖音案"中司法创制的"三方面说",再适用《民法典》第1035条的"三原则说".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抗辩而非权利,因此"抖音案"存在程序瑕疵.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使用,应在"三方面说"的方面二中增设"转换性因素".互联网平台商业使用的创新转换性越高,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法典、情形清单、评估清单
DF529(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6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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