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
人工智能算法既不同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也不应受专利审查制度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限制,而是能与专利权的价值内涵相契合的权利客体.人工智能算法在抽象思想和具体应用之间定位于抽象思想的具体应用,兼具思维属性和技术属性;具体的人工智能发明可以用专利法律制度"技术三要件"的审查标准,衡量其是否可被授予专利权.与一般的工业技术方案相比,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对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和抽象思想的利用并非显而易见,并且,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与计算机程序内置的抽象语言之间存在较高的模糊性,在明确了人工智能算法不是绝对属于非可专利主题以后,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特点,对现行法确立的专利实质要件审查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专利法、专利、人工智能、可专利主题、发明、算法
DF523.2(民法)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规划重点课题"高校专利转化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湖南文理学院博士启动课題"湖南高校专利转化现状及制度研究"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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