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区域协同治理为视角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在于理论上对"赔偿"与"补偿"概念的混淆,在实践方面,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对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做出了贡献,却往往难以得到流域非使用价值的增值受益,有必要对流域跨界转移各参与主体对水资源的增值受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予以法律规范化调整.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实际上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转移,所以应重视对跨界流域的整体性价值的保护.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法律属性应视为流域上下游的"共同利益".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既是国家公法上的权利也是国家公法义务的本质.这一义务约束了创设权利的国家,也意味着国家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国家补偿的对象包括当私主体不能有效赔偿时对流域利益受损者予以救济,补偿的内容除了包括跨界流域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还包括流域的非使用价值.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区域协同理论为指导,从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本体内容、范围、主体三方面予以构建.
跨界流域、利益补偿、区域协同、国家所有权、行政协议
DF466(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北京市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京津冀跨界水污染治理的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FXC021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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