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征用权限及其运行的法律控制——基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的法释义学分析
疫情防控中的行政征用属于典型的应急征用,其权限依据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基于该条内容和结构的规范分析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的体系性考察,应当明确,应急征用权限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职能部门;该权限运行所指向的客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私财产(包括消耗物品)和不涉及人身的财产性权利,征用劳务等财产性权利只能由本级政府进行.为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有必要对应急征用权限作部分功能性松绑,同时为规制其运行时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和权利侵害风险,须结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后半段与第11条的比例原则内容进行法律控制,具体路径包括将合理性标准细化为人身安全保障、同等法益限制、征用物合理保护等规则,以及从实定法上进一步明确征用审批、决定送达、清单登记、财产返还与补偿等基本程序义务.
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传染病疫情、合理性、法律程序
DF3(行政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行政裁判数据的法治政府差距研究"项目编号:19CFX021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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