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特殊罪名的犯罪对象区分——以"销售假口罩案"为例
应当将制售伪劣口革行为认定为一般伪劣产品犯罪还是特殊伪劣犯罪,存在争议.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答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分歧,也为类似案件的区分提供了思路.一是厘清日常用品的含义、分类及其背后可能涉及的法益,尤其是不同使用环境下的不同刑法意义.二是作为认定依据的前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宜作为认定依据.三是以个案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常理认定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生产、销售的是特殊伪劣产品,客观上可能危及特殊法益,才能认定为特殊伪劣产品犯罪.另外,此种认定存疑时,应根据"疑罪从无"、"罪疑从轻"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医疗器械、伪劣产品、口罩、犯罪
DF623(刑法)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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