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解决路径
行政协议对当事双方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拘束力.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因协议的高权性及行政诉讼的单向性,行政机关无法寻求诉讼解决;又因协议的对等性,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转介强制执行,容许行政机关另行作出要求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协议关系的对等性及"两种行为并行禁止原则",转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并不充分.根据功能及基础关系,行政协议可以分为等级关系协议和对等关系协议.等级关系协议旨在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替代来便宜地实现行政目的,相对人的不履行将使该目的落空,行政机关应回转至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模式.对等关系协议旨在通过公私合作共同履行行政职责,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应根据不履约是否影响协议目的分别加以处理.
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转介强制执行、程序回转、监督指挥权
DF74(诉讼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15BFX049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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