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罗列的有名行政协议都是"混合契约",是兼有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混合体.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和民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仅在公法关系上共同适用,在私法关系上仍适用民法规定.民法上的"转介条款"无法完全涵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后者还有独立适用的价值.该条的适用应当尽量维持行政协议的存续,不得轻易判决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行政诉讼法
DF74(诉讼法)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12
行政协议、无效、行政诉讼法
DF74(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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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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