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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侨民保护的特殊情势管辖权

引用
侨民保护既关系到国家形象,又是国家主权意识和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对海外侨民实施强有力的全方位保护,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更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传统国际法之国家管辖权理论实施的侨民保护,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情势下侨民保护的需要,难以充分有效地进行侨齐民保护和救助.发展中的国际法当为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基础,通过发展和完善国家管辖权理论创设新的管辖权——特殊情势管辖权.特殊情势管辖权的法律属性是“国家主权管辖事项”,是国家主权形式意义上的表达,国家利用立法、司法、执法等形式对侨民进行救助是国家主权实质意义上的体现.在特殊情势下国家对侨民的保护与救助应该以“特殊情势管辖权”之“责任主体意识”规范行使其正当权力,采用循证的“全政府”方式来推动国家特殊情势管辖权的实施.

国际法、侨民保护、国家管辖权、特殊情势

DF937(国际法)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大气污染国家间协同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ZFG82005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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