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及其位阶关系
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需兼顾客观经济衡量与规范价值判断,将客观经济衡量与主观的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皆纳入考量,并进行位阶化判断.具体而言,第一阶层应进行客观经济衡量,确定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财产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上的减少.当被害人未获交换价值上相当的反对给付,即财产存在货币价值意义上的减少时,应在第二阶层考虑是否实现了足以弥补财产减少的被害人目的,以确定阻却财产损失是否成立.若实现了社会目的或交易无涉的个人目的,则可否定财产损失的存在.若在第一阶层的考量中,给付与反对给付交换价值相当,即财产不存在货币价值意义的减少时,则在第二阶层考量是否可因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受挫(社会目的落空且个人目的不达),而存在使用价值意义上的财产损失,进而补充性地肯定财产损失的存在.与上述财产损失认定规则的位阶化相适应,可考虑进一步拓展财产犯中的财产概念,并提倡一种涵盖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维度的“广义的、功能化的财产概念”.
财产损失、客观经济衡量、规范价值判断、个人化的财产损失、社会目的落空
DF625(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的程序向度研究”;并受到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拓展”;上海市曙光计划;“复旦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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